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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4828号

王伟与张强、张继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张强,张继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828号

原告:王伟,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张继华,男,58岁,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王伟与被告张强、张继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