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828号
原告:王伟,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张继华,男,58岁,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王伟与被告张强、张继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