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苏小宏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卫红被执行人米小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小宏与被执行人王磊、卫红、米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磊、卫红归还原告苏小宏借款本金380000元,并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米小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831元,由被告王磊、卫红、米小伟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小宏与被执行人王磊、卫红、米小伟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其库存的各类商品酒协商作价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其借款本金、利息653600元(含案件受理费9831元),并负担执行费8936元。酒品的质量及手续问题,由双方自行负责、鉴别。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苏小宏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小宏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