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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4065号

李外信申请执行李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外信,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065号申请人李外信,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李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李外信申请执行李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4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外信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4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呼 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