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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41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祁丽霞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祁丽霞,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负责人:赵亮星被执行人祁丽霞被执行人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祁丽霞、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公证处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榆证执字第5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祁丽霞、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73785.26元及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156元等义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祁丽霞、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直至款项完全偿还完毕为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林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贾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虎虎担保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时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