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3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巫林秀,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执行人:江日梅,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巫林秀与江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江日梅工资收入人民币25,045.38元,因江日梅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根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巫林秀分得人民币5,647元。本院已向清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江日梅的全部工资收入,因江日梅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巫林秀将根据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经
本院查明,江日梅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江日梅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江日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江日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巫林秀未提供江日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赖跃迅
审判员 罗建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红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