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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1189号

刘道付与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道付,谢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刘道付,男,1949年4月27日岀生,住新化县孟公镇柘泥塘村2组。被执行人谢峰,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桑梓镇大树村1组。本院在执行刘道付与被执行人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谢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剑新

审判员  曾均安

审判员  刘胜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