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刘道付,男,1949年4月27日岀生,住新化县孟公镇柘泥塘村2组。被执行人谢峰,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桑梓镇大树村1组。本院在执行刘道付与被执行人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谢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剑新
审判员 曾均安
审判员 刘胜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