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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103号移送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夷新区巡回法庭。被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贵口自然村。主要负责人:XXX,组长。原告黄贵英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承担。因该小组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经本院武夷新区巡回法庭移送,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位于建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且在该院有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07执103号执行案件指定建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请建阳区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开户银行:福建省工行南平市延平支行;户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41-00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