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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向军、延俊清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军,延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军,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原平市崞阳镇下韩村。被执行人:延俊清,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原平市崞阳镇下韩村本院在执行王向军与延俊清人格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延俊清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