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向军、延俊清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军,延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军,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原平市崞阳镇下韩村。被执行人:延俊清,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原平市崞阳镇下韩村本院在执行王向军与延俊清人格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延俊清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