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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688号

陈景拴与张从学、吴贵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景拴,张从学,吴贵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陈景拴,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张从学,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吴贵英,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景拴与被执行人吴贵英、张从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316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1146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