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郝永胜,男,43岁,汉族。被执行人王增荣,男,46岁,汉族。申请人郝永胜与被执行人王增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内0623执28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郝永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光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