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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283-1号

郝永胜诉王增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永胜,王增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郝永胜,男,43岁,汉族。被执行人王增荣,男,46岁,汉族。申请人郝永胜与被执行人王增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内0623执28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郝永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光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