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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野山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平县梁野山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野山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平县梁野山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91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野山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工业园区南环路B0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830544619。法定代表人:李联,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梁野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工业园区B07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845095178。法定代表人:王标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野山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梁野山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闽0824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55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武平县青云山工业集中区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0第0786号),该土地已经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武平县支行。2017年5月2日,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设施,经我院在淘宝网两轮司法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3402880元。扣除银行抵押债权,其余涉及被执行人的普通债权现正进行分配。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9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