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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保367号

古广恩与李红亮、郑州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古广恩,李红亮,郑州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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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367号

申请人:古广恩,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

申请人:李红亮,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

申请人:郑州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青年路东段汽车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4225797Y(1-1)。

法定代表人:李红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东站路西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54749084。

法定代表人:苏金亮。本院���理申请人古广恩与被申请人李红亮、郑州赛安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东站路西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54749084)位于兰考县教育园区海华丽景未售门面房及项目土地。申请人古广恩以其名下位于府前街南段东侧(房产证号:牟房权证第××号)以及郭丽敏名下的中牟县商都大街东段南侧、西二环路西安泰苑3号楼116号铺(房产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红亮、郑州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60万元;查封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东站路西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54749084)位于兰考县教育园区海华丽景未售门面房及项目土地,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红亮、郑州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古广恩以其名下位于府前街南段东侧(房产证号:牟房权证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查封担保人郭丽敏名下的中牟县商都大街东段南侧、西二环路西安泰苑3号楼116号铺(房产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

四、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九日

书记员  校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