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永强,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卫九令,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冯永强与卫九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卫九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2.2017年10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卫九令名下的豫M×××××号吉利美日排汽车一辆;3.对被执行人卫九令的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卫九令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卫东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占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