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
被执行人: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95773。
法定代表人:戚建华,镇长。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5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8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