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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882号之一

定远县人民法院、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

被执行人: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95773。

法定代表人:戚建华,镇长。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5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8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