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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074号之一

周可斌与杨秀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可斌,杨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可斌,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杨秀林,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周可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车辆转让款1718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1718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执行费247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