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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506号

吴财保与张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财保,张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吴财保,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荣,男,汉族。该案申请人吴财保与被执行人张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111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金为18.2万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高消费,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保险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1执5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