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21766X。
负责人:李瑞正,行长。
被执行人:周树峰,男,1983年7年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周树强,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王晓敏,女,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刘杨,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树峰、周树强、王晓敏、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67559.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周树峰、周树强、王晓敏、刘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伊护国
审判员 杨慧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