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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执2594号

唐梅英与成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梅英,成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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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2594号

申请执行人:唐梅英,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成红,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梅英与被执行人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2017)沪0105民初14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海市安顺路XXX弄XXX号XXX室调查,该址现由被执行人父母居住,均80多岁。被执行人父母表示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到上海市出入境中心调查,获悉被执行人无有效出入境证件。本院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可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综上,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杨焕林

审判员 俞惠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