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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563号

上饶市沃尔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郑禄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饶市沃尔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郑禄耀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沃尔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皂头镇老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5610502515.

法定代表人:江一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禄耀,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上饶市沃尔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申请郑禄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禄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禄耀应支付申请人上饶市沃尔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案款869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郑禄耀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禄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沃尔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行人郑禄耀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郑禄耀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维华

审判员  徐志兴

审判员  陈红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