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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023号

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蔡雁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蔡雁雄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东16米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724428998。法定代表人杨和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雁雄,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雁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赣07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308559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25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528.38元。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蔡雁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2.本院自2017年6月9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产品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相关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及询问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08559元及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黄 嵘

审判员  钟永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