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0执恢312号

樊某某、郑某、樊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某某,郑某,樊某,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申请执行人:樊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某,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系郑某、樊某的共同代理人,樊某某、郑某、樊某系亲姊妹)。

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樊某某、郑某、樊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对继承房屋的处理方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樊增友

审判员  朱世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本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