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申请执行人:樊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某,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系郑某、樊某的共同代理人,樊某某、郑某、樊某系亲姊妹)。
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樊某某、郑某、樊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对继承房屋的处理方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樊增友
审判员 朱世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本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