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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刑初1113号

李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刑初1113号自诉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65966141N,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倪凯光,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人:李伟,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自诉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李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书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静雷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