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李凤琼,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罗江县。
被执行人:刘晓华,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琼与被执行人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