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4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山与被执行人赵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山,赵社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山,男性,1948年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社会,男性,1962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玉山与赵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全有

审判员  王洪忠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