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山,男性,1948年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社会,男性,1962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玉山与赵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全有
审判员 王洪忠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