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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程小峰与被执行人郭贵明、赵巨力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小峰,郭贵明,赵巨力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程小峰,男性,1989年4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贵明,男性,1972年8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巨力,男性,1995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程小峰与郭贵明、赵巨力其他案由一案中,经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后,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全有

审判员  王洪忠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