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程小峰,男性,1989年4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贵明,男性,1972年8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巨力,男性,1995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程小峰与郭贵明、赵巨力其他案由一案中,经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后,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全有
审判员 王洪忠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