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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447号

李铁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铁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447号

原告:李铁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1日,住南召县。

委托代理人:王廷奎,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652052-8。

负责人:张旭东,任经理职务。住所地:南阳市伏山路**号。

委托代理人:王红玫,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铁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宛城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闫金迎(男,生于1984年2月10日,住南召县××××号,驾驶证号:411326198402100017)驾驶豫R×××××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南召县××转角××村路段临时停车,在其下车检查车辆故障的过程中,车辆发生溜车,坠入路边崖下,致使车辆损坏,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原告李铁成于2016年4月20日在被告财险宛城支公司处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共计支付保险费5712.22元。事故发生后,原告申请理赔,双方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财险宛城支公司提出七点质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铁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18元,退回原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德松

审 判 员  盛吉江

人民陪审员  李淑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芊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