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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胡二伟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大六家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二伟,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大六家子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胡二伟,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大六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大六家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晓刚,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胡二伟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大六家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占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