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603号申请执行人强润莲,女。被执行人薛仲有,男。被执行人席生芳,女。申请执行人强润莲与被执行人薛仲有、席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强润莲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仲有、席生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强润莲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从2015年3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仲有、席生芳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直至款项完全偿还完毕为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