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742号之八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益志,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贝,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王益志与被告马彩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津0105民初47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赵贝名下银行存款992000元。申请人王益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贝名下银行存款99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巍附: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