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129号
原告:王x,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韩xx,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王x与被告韩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王x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