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闫兴家,男性,汉族,1955年08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冬利,女性,汉族,1972年01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姚胜利,男性,汉族,1975年03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史小雪,女性,汉族,1980年09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华,男性,汉族,1972年12月08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会侠,女性,汉族,1956年01月09日出生。
被执行人:史建国,男性,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人闫兴家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胜利、史小雪归还借款270万元,王华、张冬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400元及执行费296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经查其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冬利名下有位于华州区华州街道办吴家村吴溪路东段临街的三间四层门面房,已在本院执行的(2017)陕0503执262号案件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鉴定中。该房产标的较大,对本院在受理的(2017)陕0503执262号、302号、3969号、400号案中被执行人均系被执行人张冬利等人,故将查封房产处置后对各案申请人予以参与分配受偿。目前此查封房产的处置周期较长,为此,申请人闫兴家同意先撤回本次执行,待上��查封财产处置变现后在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执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张晓艳
审判员 冯继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