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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587号

李全生与徐庆阁、徐小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全生,徐庆阁,徐小芬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5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生,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徐庆阁,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徐小芬,女,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兴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