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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刁士锋与郝成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士锋,郝成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135号原告:刁士锋,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郝成东,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刁士锋与被告郝成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刁士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刁士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