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曜源物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六合胜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大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曜源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六合胜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大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曜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朝阳街区*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春,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茂,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系嘉峪关市曜源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嘉峪关市永乐南小区32号楼3单元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六合胜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大泉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粮食局住宅区*号。代表人:葛雅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弘,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曜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六合胜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大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内蒙古六合胜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大泉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6)甘02民终第1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甘0271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嘉峪关市曜源物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峪关市曜源物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茂、蔺春,内蒙古六合胜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大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嘉城民二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嘉峪关市曜源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 琴审 判 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