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才苟、王三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才苟,王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才苟,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王三富,女,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才苟与被执行人王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06执11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三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家棚支行的账号为62×××31的账户存款1596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周才苟与被执行人王三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三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家棚支行中的账号为62×××31的账户存款1596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