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92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29号之六申请人崔某某,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冻结时间十二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银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