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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落生与耿长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落生,耿长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559号原告刘落生,男,1970年6月25日生,含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汪清县。被告耿长雨,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落生诉被告耿长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落生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落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落生负担。审判员  XX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银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