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137号原告彭某某,男,1958年6月17日,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昌图县。被告彭某,男,33岁,汉族,铁路工人,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