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潘大庆,总经理。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6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梁鲜物业管理服务费961.6元,资金占用利息17.43元(从2017年5月31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8日),迟延履行利息10.1元(从2017年8月29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8日),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064.1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064.1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