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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继四与杨金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四,杨金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2206号原告:陈继四,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幼良,浠水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被告:杨金胜(又名杨全胜),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原告陈继四与被告杨金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10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继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继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登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