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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6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代表人:张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洋,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66228.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元,现执行回款1367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