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5097李俊顺与王荣、尤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顺,王荣,尤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097号原告:李俊顺,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王荣,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尤晓云,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李俊顺诉被告王荣、被告尤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周文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李俊顺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荣、被告尤晓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荣、被告尤晓云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顺撤回对被告王荣、被告尤晓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俊顺负担。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