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籍禹与田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籍禹,田睿,韩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籍禹,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田睿,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韩鹤,现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籍禹与田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籍禹与被执行人田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籍禹人民币45000元整,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302执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