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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籍禹与田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籍禹,田睿,韩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籍禹,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田睿,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韩鹤,现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籍禹与田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籍禹与被执行人田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籍禹人民币45000元整,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302执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