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波、王新妮、王治飞、王孔雀、杨永平、张云霞、刘鹏、王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波,王新妮,王治飞,王孔雀,杨永平,张云霞,刘鹏,王爱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76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兵,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波,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告:王新妮,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告:王治飞,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告:王孔雀,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告:杨永平,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告:张云霞,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告:刘鹏,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告:王爱荣,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波、王新妮、王治飞、王孔雀、杨永平、张云霞、刘鹏、王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波、王新妮、王治飞、王孔雀、杨永平、张云霞、刘鹏、王爱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1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长 郄小平审判员 张 晓审判员 贺晨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吕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