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新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417号被执行人王新,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延吉市。关于被执行人王新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240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