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亚莲与马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莲,马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高亚莲,女,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绿洲阳光小区*号楼***室,农民。被执行人马小梅,女,生于1984年2月10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西沙聚财巷**号,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高亚莲与马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亚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马小梅向申请执行人高亚莲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354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50元,申请执行费4930元。但被执行人马小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小梅与申请执行人高亚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