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3000元后于2017年7月27日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某某银行存款足以支付本案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申请划拨存款50000元,下欠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申请执行。2.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14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0元。3.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共计领取案件款1130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某承担,已由本院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