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762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汪某。张某申请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庭于2017年10月27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某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