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易会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崇华,易会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689号自诉人何崇华,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人易会程,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自诉人何崇华以被告人易会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年12月27日自诉人以与被告人易会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对被告人易会程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何崇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