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圧型板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华城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圧型板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华城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圧型板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男,汉族,1954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肖杜李环保器材市场内,联系方式1382070****。法定代表人冯秀民。被执行人华城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楼40层4001号。法定代表人:曲洪海。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圧型板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申请华城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科利达轻重钢圧型板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于2017-2-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金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勇 百度搜索“”